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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物业新条例

发布时间:2021-12-29人气:73

  苏州物业新条例

  

  苏州物业管理条例“出炉” 明年1月1日起实施

  

  中新苏州网10月11日电: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,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;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,而首次业主(代表)大会筹备、成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……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,《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据介绍,条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而成。焦点网第一时间连线专业人士及市民,请他们畅谈对条例的看法。

  

  业主对共用部位具有监督权

  

  据了解,条例共分八章共65条。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。享有的权利共分七项,分别是(一)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,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;(二)享有业主代表、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三)参加业主大会会议,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;(四)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业主〈代表〉大会),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;(五)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、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;(六)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;(七)要求其他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;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

  不得拖欠拒付物业费用

  

  义务中的第一条规定明确要求业主要遵守业主(代表)大会议事规则,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合同所开展的物业管理。业主必须遵守的其他义务还包括:(二)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;(三)执行业主(代表)大会的决定和业主(代表)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;(四)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,不得拖欠、拒付;(五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;(六)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;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  

  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相关问题。条例第八条规定:物业管理实行业主(代表)大会制度。业主通过业主(代表)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。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。业主较少的,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,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。业主户数超过一百户的,业主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,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。另外,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,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,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。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,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;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,业主的赞同、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,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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